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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說明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涉嫌將逾期蛋品混製成液蛋之調查結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12-29
  • 更新時間:106-12-29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相關單位於106年12月28日下午至「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及「泰頂山農產品有限公司」進行搜索,衛生單位於「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桃園廠查獲有效日期106年12月14日及106年12月26日之逾期蛋品混製成蛋液,總計製成531公斤液蛋,已由桃園市衛生局全數封存及令「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桃園廠暫停作業;其液蛋銷售地區為桃園以北。另彰化及臺南搜索地點之「泰頂山農產品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南部營業所及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臺南市)德崙廠等3處,現場未見逾期情事。

為維護國人食用安全,打擊食藥犯罪案件,透過查緝食藥犯罪案件聯繫平台,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彰化縣調查站、臺南市調查處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及環保局同步調查違規蛋品事件,並將配合檢調之流向追查工作,以維護國人健康。

食藥署呼籲業者自主清查倘購買「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桃園廠疑似受影響之液蛋產品者,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食藥署將責成並督導衛生局儘速完成後續回收作業。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為強化蛋製品衛生安全管理,食藥署於106年3月1日已公告一定規模之蛋製品食品工廠應於106年7月31日起,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並於107年1月1日起應以電子方式申報(非追不可)。此外,另於106年9月29日預告經公告規模之蛋製品業者應設置「專職人員(食品技師等)」、「衛生管理人員」及分階段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藉由專業人員把關及實施HACCP,要求業者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理點原理,執行全程管理,以防堵不符合規定之食品流入消費市場,並導入專業人員協助業者落實衛生安全自主管理機制,提升食安整體管理效率。透過各項管理機制施行,強化業者自律能力,共同促進我國食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