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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菸非合法藥物,刊播或宣稱戒菸療效將受重罰,違法吸食可能遭沒入銷燬

  •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
  • 建檔日期:102-12-27
  • 更新時間:102-12-27
電子菸安全性無保障,勿輕信偏方
近日媒體有關電子菸的報導,國民健康署呼籲,電子菸可能含有尼古丁及添加有機溶劑或其他化學成分,世界衛生組織警告,目前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電子菸能幫助戒菸,該產品未經嚴格科學測試,包括臨床試驗、安全性評估等,且迴避藥物安全性的監測和管理的機制,安全性完全沒有保障,請吸菸者切勿輕易嘗試。
刊播或製造、輸入及販賣電子菸,將依「藥事法」重罰
衛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已將電子菸納入藥品管理。未經藥品查驗登記而擅自製造或輸入,依藥事法第82條,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未經核准之電子菸,依同法第83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又相關報導逕自宣稱電子菸可讓使用者減輕菸癮,為癮君子救星等戒菸療效,已涉及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可處新台幣60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傳播業者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依同法第9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於室內公共場所吸食電子菸,可能遭沒入銷燬
有關於室內公共場所吸食電子菸者,因電子菸未經藥品查驗登記,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得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沒入銷燬之。另電子菸內含尼古丁、有機溶劑或其他化學成分,於使用該產品時所含之化學成分會逸散於鄰近之區域,將妨害自身及週遭人員之健康。查101年11月23日施行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其第7條課予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義務,如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15條,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是以,經該法公告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得基於維護室內空氣品質,制止吸食電子菸之行為,以免受罰。
專業戒菸,政府有補助!可撥免付費戒菸專線洽詢0800-636363
國民健康署再次呼籲,想戒菸的民眾應尋求有效的戒菸管道,避免誤信偏方而耽誤戒菸時機,衛生福利部已於101年3月1日推出二代戒菸補助,係以菸捐收入,補助吸菸者專業戒菸治療,不論在門診、住院或急診,都可使用,一般民眾僅需繳交最高200元之藥品部分負擔,至於低收入戶、山地離島地區民眾甚至連部份負擔都完全減免,與過去每週可能需自行負擔550至1,250元的藥費相比,大幅降低經濟負擔,對於弱勢民眾特別有意義。而孕婦、青少年及不適合用藥的民眾,亦可獲得專業戒菸衛教師之戒菸協助。請民眾善用二代戒菸治療服務;有任何問題亦可洽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詢問詳情,千萬勿使用未經政府核准的電子菸商品,以免破財又傷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