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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食品邊境查驗事宜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2-12-22
  • 更新時間:102-12-2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日表示,依據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另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6條規定,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輸入食品於邊境查驗時,如產品標稱”有機”字樣,但未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審查同意,涉違反食品衛生管法第28條相關規定。另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標示不符規定者,業者得向該署申請補正作業;如後續取得農委會同意文件者,即符合食管法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規定,產品始得上架販售;如通關後未能取得農委會同意文件者,產品自應依法補正標示,不得宣稱或標示”有機”等字樣。為減少產品停滯港口致倉租費增加,得依規定得申請產品具結先行通關,暫不販售,不會有產品滯留海關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