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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說明:禁菸範圍係依據母法之條文, 並已兼顧可行性與程序之完備性

  •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
  • 建檔日期:102-11-20
  • 更新時間:102-11-20
對於部份人士有所誤解,質疑衛生福利部預告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教育園區之部分場所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是使政府體制、行政程序大亂的違憲、違法行為,甚至對於衛生福利部加以污名化,國民健康署特提出嚴正說明。
國民健康署表示,鑑於菸害防制法難以一一全面列舉禁菸之公共場所及交通工具,現行「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故主管機關得就法有明訂之「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考量休閒娛樂之事實與比率原則(例如場所通風特性、進出人數及滯留時間等相關因素),依該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以公告之方式明訂休閒娛樂等公共場所之禁菸範圍,以保障民眾健康,並提昇國人與遊客之休閒娛樂品質。
國民健康署表示,政府施政,以法律為依據,本次102年11月6日預告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教育園區之部分場所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係先經過會議討論,並請內政部、交通部、農委會、全國各縣市衛生局,衡量休閒娛樂之事實與範圍,並考量出入之對象及人數之多寡、停留時間長短、空間之密閉性等,基於確保非吸菸者免於二手菸危害之立法目的,提供具體之遊憩景點,供衛福部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指定公告,以求周延。另,在國家公園方面,亦另有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因此,違反者,依國家公園法第26條規定,處1,000元以下罰鍰(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故應為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是以,各國家公園得依上開規定處罰之。
國民健康署並指出,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吸菸行為傷害吸菸者本身之生存、健康人權,亦妨害他人健康權與不吸菸的自由權,屬於具「明顯之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因此,進一步以菸害防制法加以規範。政府有義務維護人民健康,菸害防制法係同時保障吸菸者與非吸菸者的健康和生存權。倡議吸菸自由,反而是傷害吸菸者與眾人健康,嚴重傷害人民生存權,形同為菸商利益護航,傷害公眾利益,已是憲法第22條明文規範不受憲法保障之範圍(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國民健康署重申,菸品含有15種一級致癌物,每年造成2萬名以上國人死亡,其危害之重大深遠超過食品安全疑慮的萬倍以上。國民健康署表示,本案現正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就草案內容提供本署相關修正建議。任何人若對本案有相關意見,可依循法定程序表示意見,然實不應動輒將政府污名化。此外,依程序公告後,為執行公告指定之禁菸場所,將請各縣市衛生局會同相關機關於禁菸範圍妥為設置禁菸標示,並選擇於適當場所(非民眾必經之處),設置吸菸區供定點吸菸,適當區隔吸菸區與禁吸區,不僅讓吸菸者有所依循,可達到吸菸者有地方吸菸,不吸菸者亦免於吸到二手菸,相互尊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