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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2-11-28
  • 更新時間:102-11-28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次修法係回應民間推動實物銀行的訴求,活絡社區的善心與資源,建構在地化的實物互助體系,擴大社會安全網的照顧層面。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說明溝通,爭取共識,早日完成修法。
江院長指出,實物銀行的訴求在內政部上一次修法時民間團體就已提出,當時因草案即將送入立法院,來不及納入條文中,但承諾民間團體在下次修正社會救助法時一定會納入。江院長肯定相關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後並未延宕,順利在今天通過該修正草案。
衛福部表示,為因應民間推動實物銀行的訴求,建構地方政府可彈性因地制宜推動實物銀行服務模式,強化社會救助體系擴大照顧弱勢對象,故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及財力,結合民間資源,以實物給付服務方式辦理社會救助事項。(修正條文第37條之1)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實物給付物資之管理運用及調度制度,並規定遇有重大災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實物給付物資予災民。(修正條文第37條之2)
三、辦理實物給付服務有關物資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另規定辦理實物給付所募集與接受捐贈之物資應妥善管理及運用,並公開徵信,且得依規定減免稅捐。(修正條文第37條之3至第37條之4)
四、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協調、收購生產過剩之農產品,作為實物給付服務之物資。(修正條文第37條之5)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實物給付服務並提供必要協助,並得對辦理實物給付服務事項績效優良者予以表揚。(修正條文第37條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