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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攙偽假冒之油品應依法銷毀,不得改製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2-10-27
  • 更新時間:102-10-27
有關媒體報導大統長基食品廠產品可以改正再上市,並不確實。添加未准許使用的添加物及攙偽假冒之產品,必須沒入銷毀,不得改正;只有標示不實才能改正,但也須經衛生局檢視改正後之標示確認無誤,才可再販售。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針對大統長基食品廠及富味鄉公司油品事件,所涉之惡意摻雜假冒之油品,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所稱涉及「攙偽或假冒」,以及違反同法第18條,違法添加銅葉綠素者,均須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產品沒入銷毀,不得改製。
對於未誠實揭露產品成分資訊,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標示不實者,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產品經通知限期下架回收改正,須經衛生局確認改正標示正確性,才得以販售,否則依法沒入銷毀。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呼籲,業者應依法誠實標示,提供產品明確資訊,供作民眾選購時之參考,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