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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產後護理機構管理,維護產婦及嬰兒權益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建檔日期:102-08-11
  • 更新時間:102-08-11
有關媒體報導部分產後護理機構收費高昂,入住一個月,動輒50、60萬,標榜健康管理,卻提供美容、塑身、養生等服務內容,已超出基本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有營利的目的與情況,卻因財政部解釋為免徵營業稅對象,本部說明如后:
目前產婦產後於機構式之照顧,包括提供膳食及住宿,不需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坊間所稱坐月子中心;以及依護理人員法核准立案,提供護理服務之產後護理機構兩類。
有關目前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係依護理人員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由縣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如有產後護理機構收取超額費用,將依同法第36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退還超額收費。
財政部係於96年4月函釋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理營業登記,本部係界定產後護理機構專業護理服務範圍,至於免營業稅之範圍則依財政部相關規定辦理。
加強產後護理機構管理,維護產婦及嬰兒健康及消費權益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重視產婦及嬰兒健康及消費權益,已採取多項有效措施以維護相關機構之品質,保障產婦及嬰兒安全及權益,包括:
針對依護理人員法立案之護理機構,縣市政府衛生局需依護理人員法第23條規定,每年對轄內產後護理機構實施督導考核;本部亦於102年起首次辦理全國119家成立達一年以上之產後護理機構評鑑,評鑑內容包括:行政管理、安全環境、感染控制、品質管理、人員管理及教育、餐飲與營養、照護服務及推廣母乳哺育等,如發現機構有提供不符收費標準之服務內容,亦同時由縣市政府衛生局依護理人員法進行查處,評鑑結果將於年底公告本部網頁,作為產婦慎選提供坐月子服務機構之參考。
另針對坊間不須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坐月子中心,雖無法源依據納入督導考核及評鑑,然為維護產婦及嬰兒之健康及消費權益,本部已於99年9月公告「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包括服務內容及收費等相關條文,希望藉由契約之訂立,保障產婦及嬰兒安全及權益;同時自101年起藉由積極的清查及輔導,以協助坊間坐月子中心轉型立案為產後護理機構,101年已成功輔導20家坐月子中心轉型為立案之產後護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