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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告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相關業者應於實施日起依循辦理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6-04
  • 更新時間:102-06-04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於102年5月29日預告公告?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於1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日後,業者均應依本規定辦理。「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102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本規定於正式實施日起,如查獲產品未依規定標示,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如查獲添加未經核准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毒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等違規行為,最高可處1500萬元罰鍰。
有鑑於市售宣稱含果蔬汁之包裝飲料琳瑯滿目,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加強管理相關產品,召開業者溝通說明會及相關專家會議,擬定?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除彙整自95年起果蔬汁產品須標示原汁含有率規定,未來將要求給予消費者含果蔬汁印象之包裝飲料加強標示相關醒語,提供消費者於選購時更為清楚之資訊。草案預告期自102年5月29日至102年7月29日止,詳細訊息可至本局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查詢。
本規定適用產品為外包裝標示敘及果蔬名稱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重點包括:
一、 含10%以上果蔬汁需標示原汁含有率。
二、 添加未達10%果蔬原汁之包裝飲料,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10%」,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三、 未添加蔬果汁,但由食品添加物提供果蔬風味之市售包裝飲料,如品名含果蔬名稱者,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字樣;外包裝標明果蔬圖示(樣)或果蔬名稱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
四、 綜合果蔬汁如以一種或數種果蔬名稱作為部分品名,其品名宣稱之果蔬汁合計含量應佔總果蔬汁比率50%以上,品名含兩種以上果蔬名稱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品名未揭露添加之所有果蔬原料,應加標示「綜合」字樣。
本規定已提供緩衝期,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相關業者及早因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