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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衛生機關對於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之稽查與處理原則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6-04
  • 更新時間:102-06-04
標題 重申衛生機關對於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之稽查與處理原則
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食管局)今(4)日表示,日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該轄「林員肉圓」檢出順丁烯二酸(183 ppm)乙案,經查源頭為臺南市茂利澱粉有限公司,已移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依「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依法裁處,若經查證其所提供之切結書或檢驗報告等文件資料不實者,依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移請檢調機關偵辦。
食管局重申,為解決因廠商惡意添加不法添加物製作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造成食品安全問題,所有澱粉類原料提供者必須提供安全之具結證明給所有販賣含澱粉原料產品之業者,包括粄條、肉圓、黑輪、粉圓、豆花、粉粿、芋圓及地瓜圓類等,販賣業者則必須張貼該安全具結證明於明顯處供消費者檢視。自6月1日起,由全國衛生局啟動全面稽查,如查獲未提供具結證明或具結不實者,且被證實原料違規,將依法處罰。
如查獲未張貼具結證明者,衛生局可依消保法第36條,經調查該業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可要求業者暫停販售,並立即抽驗。如切結書或檢驗報告等文件資料不實者,可依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移請檢調機關偵辦。違規產品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及「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予以回收銷毀。如經查獲未依限完成回收者,將再依回收及銷毀辦法加重處分。違法使用之廠商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爰引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若終端產品順丁烯二酸含量過高,經風險評估認為可能危害人體健康者,則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爰引同法第31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