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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強制標示製造廠、主要內容物百分比及落實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標示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6-06
  • 更新時間:102-06-06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案係全盤檢討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與執行面上所遭遇的問題,其中食品標示新增「標示製造廠商、特定產品應標明主要內容物百分比、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等規定,加強食品標示之管理。本次標示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強制標示製造廠: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廠商資訊標示之規定,係針對國內負責廠商,廠商資訊亦增訂須標明製造廠商資訊,當食品衛生安全案件發生時,可有效掌握製造、輸入、輸出或販售業者之間其食品流通販售鏈之追溯。(修正條文第22條第1項第5款)
(二)增訂主要內容物百分比:內容物標示中增訂食品所含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示所佔百分比,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相關標示規範。現行衛生署已逐步針對特定食品要求標示主成分含量百分比,例如:「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草案)、「鮮乳、保久乳、調味乳及調製乳粉品名及標示原則」(草案),期望使消費者在選購產品時,能清楚辨認欲購買之食品是否符合個人需求,保障自身權益。(修正條文第22條第1項第2款)
(三)落實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標示: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如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例如:使用食品添加物糊化澱粉,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品名標示,不得以粘稠劑、化製澱粉或修飾澱粉等之名稱概括之;使用調味劑、乳化劑等之食品添加物,亦須將其個別之食品添加物品名完整標示。(修正條文第22條第1項第4款)

如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未依規定標示,則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修正條文第52條),違規行為人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或停業(修正條文第47條)。除製造廠商之標示規定,自總統令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標示規定皆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