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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中藥批發業,為中藥販賣業與人民雙贏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6-26
  • 更新時間:106-05-24

新聞摘要: 日期:102.06.25 單位:中藥組 編號:1020024 新聞內容: 今(102)年6月21日兩會簽訂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第四點B項,開放中國大陸來臺投資中藥等批發交易服務業;第四點C項明定零售服務業之藥局及藥房不在開放之列。未來,陸資來臺設立中藥批發公司,對國內零售業中藥房可增加進口中藥材來源選擇,對於中藥進口商則可為良性競爭。 本次服務貿易協議是兩岸間依據ECFA及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完成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對於兩岸雙方投資、貿易環境及經濟自由化市場開拓,創造有利空間,也對ECFA後續協議之協商產生積極的推進力。至於大陸到台灣設立中藥批發公司須經經濟部投審會審查,並應符合藥事法規定,聘用臺灣中醫師、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但其不得從事批發以外行為。另外,依據此次協議,中國大陸同時開放台灣業者可到大陸開設藥局及藥房。 從98年6月30日實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開放中藥批發以來,有4家大陸批發業者提出來臺申請,經經濟部投審會審查通過2家,目前實際成立運作僅有1家,對於國內中藥批發業並無顯著影響。綜合而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中藥批發業,創造國內中藥業者與人民之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