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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管理美容醫學,保障民眾就醫品質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3-12-07
  • 更新時間:110-11-23

為加強「美容醫學」醫療機構之管理,衛生福利部已持續推動美容醫學機構認證、考核各縣市衛生局辦理美容醫學診所管理成效,近期內更將配合行政院辦理美容醫學機構聯合稽查,保障民眾就醫品質。

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民眾「知」的權利,業於103年6月26日公告14項「美容醫學處置之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對於常見之美容手術之執行方法、併發症及後遺症發生機率及處理方法、風險及副作用等,放置於官網供民眾查詢,並將於近期內針對肉毒桿菌毒素及玻尿酸等2種針劑注射之「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進行公告,以利民眾選擇美容醫學處置時,有更明確的醫療資訊。

各縣市衛生局已自103年起配合衛生福利部政策,透過醫療業務督導考核致力美容醫學機構診所之管理,相關措施包括(1)訂定轄區內美容醫學診療項目之收費核定基準,(2)查核美容醫學診所應於機構或部門入口明顯處及網頁,揭露美容醫學服務項目、收費及醫師證照,(3)查核醫療機構另設有美容瘦身服務的異業管理,並加強動線及服務的明顯區隔,(4)加強醫療廣告查核及取締,104年度更加入查核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之落實情形,加強民眾接受美容醫學服務的知情同意及安全保護。

診所任用美容人員擔任醫療諮詢,已疑似涉及密醫或密護,分別依醫師法第28條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以及護理人員法第37條處行為人及雇主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至於以各種形式促銷醫療服務,已屬不當招徠,應依醫療法第103條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緩。若有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之情事,係屬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已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處醫療機構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再次提醒,民眾接受美容醫學服務,應在醫事人員充分說明醫療處置之執行方法、併發症與後遺症發生機率及處理方法、風險及副作用並充分考慮後,再行決定,並建議優先選擇經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美容醫學認證通過之43家醫療機構,該等機構名單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及醫策會網站,請民眾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