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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至103年自越南大幸福進口油品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10-22
  • 更新時間:103-10-22
有關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越南大幸福進口油品一案,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如下:
一、 豬油部分:103年9月15日函請外交部等相關駐外單位協助查察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越南輸入油品之製造廠DAI HANH PHUC CO., LTD輸台油品合法性及是否可食用之相關問題,103年10月9日下午接獲駐越南代表處電報轉越南工商部回復:DAI HANH PHUC CO., LTD之主要生產原料為魚油、豬油等動物油脂,外銷之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食油)。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4款規定,衛生單位於103年10月11日命該公司所有自越南進口之油品均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相關產品,103年及102年製造共54項問題豬油產品品項,以該等54項油品為原料製造食品之廠商,辦理下架作業,截至目前已下架117,368公斤。
二、 牛油部分:食藥署於10月11日四度透過駐外單位協助查察該公司自越南輸入牛油、椰子油等產品,惟迄10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仍未獲駐外單位回覆該等油品是否確實可供食品用途。該公司於102年6月21日至103年7月4日止自前揭製造廠進口18批牛油,爰於102年6月21日至103年10月11日製造之8項疑似問題牛油產品品項,有違反食品衛生安全之虞,爰以該8項油品為原料製造食品之廠商,應於10月23日18時前向轄區衛生局自主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於10月25日午夜12時前辦理自主下架作業,下架品名與數量亦應通報轄區衛生局。清單如附件。
三、 為保障民眾食品安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摻偽或假冒情形,不得製造、販賣、公開陳列。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符合本法規定,對於有違反第1項食品安全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並封存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