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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加強輔導散裝食品標示原產地等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1-01
  • 更新時間:99-01-01
自今(99)年1月1日起,凡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陳列販售場所所陳列販售之散裝食品(除現場烹飪即時熟食之外),皆需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等項目。業者可選擇標示之方式包括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提供消費者明確訊息之方式。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今日正式成立,為確實瞭解業者是否落實散裝食品之標示,該局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協助,針對台北市重要散裝南北貨市場-迪化街展開實地輔導業者,確實遵守政府有關散裝食品標示原產地之規定。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將持續督促各縣市衛生局嚴加把關,落實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以確保消費者「知」的權益及食用安全。對於消費者來說,為申張自己之權益,於購買散裝食品時,如發現有業者未能遵循規定,未標示原產地時,亦應主動勇於向所在衛生局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各衛生局將迅速依法處理,以確保散裝食品標示原產地之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