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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進口蔬果有把關,產地標示須明確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10-28
  • 更新時間:99-10-28
市售進口蔬果須依規定經邊境查驗符合規定,方可進入國內市場販售;如有不符規定者,須辦理退運或進行銷毀,杜絕不合格產品流入市面,確保消費者健康。
食品藥物管理局(簡稱FDA)表示,進口蔬果除於邊境進行把關外,於國內市場販售時,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陳列販售散裝食品,須依規定以懸掛、立(插)牌、黏貼或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標明原產地。自今年(99)6月起至9月,散裝食品共計稽查6,210家次,合格5,698家次,不合格者512家次,不合格之業者均已依法要求改善。另完整包裝之食品,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須標示其原產地(國),衛生機關自97年起即已列入稽查項目。
為了維護國人食用農產品的安全,FDA及各地方衛生局建立聯合分工檢驗體系,監測傳統市場、超級市場及量販店所陳售的蔬果,監測結果除提供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資訊,並督促業者加強進貨檢驗之自主管理措施。對於不合格農產品立即通知衛生局追查來源,依法進行處理,並移請農政單位對農戶進行源頭輔導管理。消費者選購蔬果時,最好選擇具有認證標章或良好信譽的商家產品,以確保食用安全。
FDA再次呼籲,市售食品之標示須依規定誠實標示,如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單位將持續加強稽查,以維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