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未曾核准含胎盤素成分之西藥藥品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11-02
- 更新時間:99-11-02
凡是屬於藥品應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向衛生署申請藥品查驗登記,經審查核准後,由衛生署發給藥品許可證,該藥品才能製造或輸入國內。如藥品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是輸入國內,依藥事法第20條及22條規定,則分別屬於偽藥或是禁藥。如經查獲,依藥事法第82及83條規定,移送法辦。
為保障民眾健康,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加強查核各通路違法藥品,為維護用藥安全,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民眾請勿購買來源不明藥品,以確保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