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爆發肺結核 藥物治療可消除傳染、發病疑慮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10-28
  • 更新時間:100-10-28
世新大學爆發肺結核群聚引發各界關注,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表示,結核病人經醫師診療規則服藥兩週或痰檢驗呈陰性後,即不會傳染給別人。接觸者若被醫師診斷為潛伏結核感染者,也無須驚慌,因潛伏結核感染者沒有傳染力,只要依醫師評估進行潛伏感染治療(預防性投藥),即可有效減少日後發病的機會。

疾管局表示,結核病接觸者遭到感染,終其一生約有5%至10%的發病機率,會發病造成肺內或肺外結核,其中又以感染後第一年的發病危險性最大,但疾管局強調,民眾不必過度恐慌,只要在未發病前,給予潛伏感染治療,就可有效減少9成發病機會。依據疾病管制局統計,近兩年經醫師評估後完整接受潛伏感染治療者,目前無人發病。

一旦發現結核病個案,疾管局指出,除儘速讓個案接受治療及給予都治關懷之外,衛生單位也會針對與指標個案共同住在一起的人,或者與指標個案於可傳染期內,一天接觸達8小時或累積達到40小時的接觸者,啟動追蹤防治作為,調查可能的感染源,並找出可能受感染的潛伏結核感染者。

該局表示,接觸者追蹤流程規定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第一波的胸部X光檢查,以找到可能之傳染來源,即時阻斷傳染鏈。若第一波的接觸者檢查有發現到個案時,就會依序再進行較大範圍的接觸者追蹤。初次檢查結果正常,疾管局則建議在第12個月要再進行胸部X光檢查,以早期發現早期就醫。接觸者追蹤流程如經本局結核病專家諮詢委員會議評估,有必要調整時,則依會議決議辦理接觸者追蹤檢查。

同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人之姓名、病例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露,另,政府機關、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與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所以衛生單位及學校在進行接觸者檢查時也會保障結核病人的相關權利。(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十二條)

世界衛生組織估計全球於2009年有900萬新發生結核病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病人達25萬,死亡於結核病者高達130餘萬。我國自實施結核病十年減半國家型計畫後,結核病的個案數由實施前(2005年)1萬6千多人的新發病人,到實施後2010年1萬3千人,發生率下降了21.1%。2010年通報個案中,五成以上為65歲以上的個案,15至24歲的年齡層計通報632案。疾管局指出,我國近兩年每年均有6起左右的校園結核病聚集事件。調查顯示長時間在人口密集的室內,如果通風量或者換氣次數不足,就很容易引發較大規模的聚集傳染,故建議各校檢視各種教室通風狀況。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請撥打1922傳染病諮詢專線洽詢,或參閱該局網站:http://www.cd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