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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有關美國消費者保護團體指稱美國嬌生嬰兒洗髮精疑含致癌成分乙事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11-02
  • 更新時間:100-11-02
美國消費者保護團體「The Campaign for Safe Cosmetics」於11月1日發布消息指稱,該組織曾於2年多前檢驗市售嬰兒洗髮精,發現部分產品含有微量之「1,4-二氧六圜 (1,4-Dioxane)」及「甲醛 ( Formaldehyde)」,而近日再經審視產品包裝刊載之全成分內容,發現美國嬌生嬰兒洗髮精仍標示添加可能釋出上述物質之成分,而有致癌之虞。

按「1,4-二氧六圜」我國業已於94年公告禁止擅自添加於化粧品中,然針對產品製程中不可避免之自然微量殘留,我國參考歐美等國管理制度,並依據國際間安全評估研究之結果,規定不得超過100 ppm(0.01%)之限量標準,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按「甲醛」成分亦於94年公告禁止使用於化粧品,然對於化粧品所使用之原物料可能釋出微量游離甲醛,以作為防腐作用之成分,如Imidazolidinyl urea、Quaternium-15、DMDM hydantoin等,依照我國現行規定,其所釋出量不得超過1000 ppm (0.1%)之限量標準,該規範較歐美等國家地區之標準更為嚴謹。
經查「The Campaign for Safe Cosmetics」組織過去發表之檢驗結果,市售嬰兒洗髮精之1,4-二氧六圜及甲醛含量均遠低於上述安全限量,尚不致對人體產生危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仍將持續密切注意國際間管理動態,並且繼續監測國內市售產品,如發現有影響人體健康者,當立即採取進一步管制措施,以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對於化粧品管理,一向均採取嚴格之上市產品安全監測措施,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粧品外,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fda.gov.tw/people_mail.aspx及消保服務專線02-2787-808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