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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1-09-11
  • 更新時間:101-09-11
有關飼料添加物萊克多巴胺之管理政策,行政院根據三次跨部會技術諮詢小組專家會議評估結果,以國民健康、尊重專業為基礎,提出「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的十六字政策原則。立法院亦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與牛肉萊克多巴胺殘留有關之安全容許量及強制標示修法案,並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一七七七四一號總統令正式公布。

行政院衛生署依據國家政策方向,在「安全容許」上,參考國際毒理及殘留試驗評估報告,引用國人最新攝食調查結果,且考量特殊族群個體差異,進行牛肉中萊克多巴胺風險評估後,以科學實證為基礎訂定其殘留安全容許量。

針對牛肉中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安全容許量,行政院衛生署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召開食品安全與營養諮議會進行討論,委員同意採取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所通過之牛肉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0.01 ppm進行估算,在設定所食用的牛肉全部含有0.01 ppm的萊克多巴胺之嚴苛條件下,經飲食所攝入的萊克多巴胺含量僅佔每日容許攝食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 1 微克/公斤體重/天(μg/kg bw/day)之0.5%,遠低於每日可接受的量,此表示牛肉若殘留0.01 ppm以下的萊克多巴胺,對人體產生之健康危害風險是在可接受範圍。

爰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增訂牛肌肉中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為0.01 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