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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健保財報可比性,健保財報修法上網預告

  •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
  • 建檔日期:106-04-28
  • 更新時間:106-05-11

為提升醫院提報健保財務報告之可比較性,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簡稱健保會)已同意各醫事服務機構自提報106年財務報告起,除原有六項報表(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醫務收入明細表、醫務成本明細表),增加醫務收入明細補充表及醫務成本明細補充表;本項修正草案,健保署已於全球資訊網進行為期60日之預告(106年4月28日-106年6月26日),民眾可將意見提供健保署或至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http://join.gov.tw/policies/)」表達意見。

根據全民健保法第73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對於一定數額、期限、財務報告之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由健保署擬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於102年6月7日核定發布施行。健保署過去三年已陸續公開102年、103年、104年領取健保費用逾新台幣6億元之醫院財報。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第五條規定對於保險醫事機構提報財務報告之編製,依醫院法人、公立、私立等不同類型其編製準則不同,如:醫療法人機構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公立機構依主計機關規定編製並經審計機關審定、非前述機構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致不同類型之醫事服務機構財務報告有所差異,外界屢有建議該報告應具可比較性。

本次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第七條第七項,增加提報含健保、非健保及門診、急診、住院分別列項之醫務收入及醫務成本明細補充表,以提升可比較性,本修正(草案)於106年3月24日「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第三屆106年第2次委員會議」達成修法共識,並依法於機關網站公告周知60日,供民眾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