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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轉診實施辦法,轉診後一個月內四次回診,可享部分負擔優惠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6-04-13
  • 更新時間:106-04-28

為推動分級醫療,落實雙向轉診,衛生福利部今(13)日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針對民眾經過轉診就醫者,在一個月內的四次回診,均視同轉診,可享部分負擔費用的優惠,藉此鼓勵民眾若有傷病應先至基層院所就診。這項措施將於4月15日與門急診部分負擔新制同步實施。

衛生福利部已公告自106年4月15日開始實施健保門急診部分負擔費用調整方案,未來民眾經轉診至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就醫,門診部分負擔由現行的210元、140元,分別調降至170元、100元,如果未經轉診而逕赴醫學中心就醫,門診部分負擔由360元調升至420元。在急診部分,凡至醫學中心急診,完成診療後屬檢傷分類第3、4、5級的病患,部分負擔由450元調至550元,檢傷分類第1至2級的部分負擔則維持現況。

健保署表示,為引導民眾不要不分大小病都往大醫院擠,而是透過各級醫療院所的分工合作,提供民眾最適切的照顧,該署推出分級醫療六大策略及廿四配套,其中至關重要的配套措施便是推動家醫制度與建立人性化與便民的轉診平台。

為了落實雙向轉診,健保署著手修訂「全民健保轉診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在蒐集病友團體、醫界等各界意見後,業已完成相關法制程序,預定自今年4月15日上路。新修訂的轉診作業規範重點如下:

落實雙向轉診--保險對象經轉診治療後,其病情已無需在接受轉診院所繼續接受治療,應建議轉回原診療或其他適當之院所,接受後續追蹤治療。
保留轉診優先看診名額--特約院所應設置適當之設施及人員,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保留一定優先名額予轉診之病人。
明訂轉診單效期--特約院所對符合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應開立轉診單,轉診單有效期間,自開立之日起算,至多九十日。
放寬視同轉診範圍--持轉診單就醫後,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者,自轉診就醫之日起一個月內未逾四次之回診,視同轉診。
建議採用電子轉診--明列各項轉診單應記載之內容,建議特約院所使用健保署建立之電子轉診平台傳送轉診單。

健保署指出,該署建置電子轉診平台自106年3月1日開放使用,截至4月12日,全台已有1,264家院所使用電子轉診平台完成轉診及資訊分享;其中有372個社區醫療群是透過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之社區醫療群,透過該平台協助超過3,700人次完成轉診,預計今年6月全數家醫群將透過該平台完成雙向轉診作業。

健保署建議民眾,不妨找厝邊的好醫師做為自己或全家人的家庭醫師,此外,該署正積極擴大「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之服務量能,106年計有526個社區醫療群(約4,000家基層診所)與184家醫院共同合作,提供民眾會員更優質且即時的轉診服務,包括:轉診優先掛號與費用減免、快速通道(檢查、門診就醫、手術住院)、雙向醫療資訊即時分享、24小時諮詢專線,轉診醫師參與合作醫院的共同照護門診及病房巡診,掌握轉診病人治療情形;透過醫療資訊共享及跨院際合作加值服務,讓轉診病人可以安心回到基層診所接受持續性的照護。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轄區內醫療群合作轉診之優良案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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