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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第2次豆製品製造業暨工廠稽查專案結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2-29
  • 更新時間:104-12-29
為維護民眾食用豆製品之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於104年8至9月間聯合10縣市衛生局啟動「104年第2次豆製品製造業暨工廠稽查專案」,針對26家豆製品製造業者或工廠,稽查其原料與添加物管理、製程、登錄、產品標示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並抽驗製售之各類豆製品。查察結果17家業者GHP初查不合格,皆已於期限內改正,並經轄區衛生局複查合格。抽驗76件豆製品結果,有1件「五香豆干」防腐劑超標,轄區屏東縣衛生局已裁處4.5萬元、1件「豆乾」檢出過氧化氫,轄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刻正裁處中。查獲「久品香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食品添加物「乳酸鏈球菌素」,其使用範圍與規定不符,轄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已裁處3萬元。
食藥署聯合10縣市政府衛生局,於104年8至9月間出動67人次,針對26家豆製品製造業者稽查食品原料與食品添加物管理、食品業者登錄、豆製品標示符合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等項目加強查核,並抽驗76件豆製品檢驗二甲基黃、二乙基黃、防腐劑及過氧化氫(殺菌劑)、皂黃色素、鹽基性芥黃色素。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以衛生環境、食品添加物管理制度與人員體檢紀錄等為主要缺失,所轄衛生局皆已命違規業者限期改正並複查完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若違反規定者,爰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加強食品添加物管理、注意作業場所環境衛生,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