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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第15類醫事人員法-「驗光人員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4-12-18
  • 更新時間:104-12-18
驗光人員法草案係96年12月17日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歷經8年,在立法院各位委員、專家、學者、醫界及眼鏡(驗光)等專業相關團體共同努力下,終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為衛福部第15類醫事人員,對加強驗光配鏡的管理,提升驗光人員職業尊嚴與專業水準,維護國人視力健康與權利,甚具意義。
依據教育部103學年度國小學生裸視視力不良率統計結果顯示,計47.06%為視力不良,國中學生則為73.32%。另依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表示,兒少時期近視學童度數是以每年百度飆升。衛福部與教育部長年來對於兒少視力保健,均不遺餘力推動各項預防措施,驗光人員法的通過,可讓醫界、學界及業界更緊密結合,有助國人視力健康提升。
至於驗光相關科系人力之養成,係始於69年以職校方式培育,89年以後改由專科以上養成,目前共有11所學校設有驗光相關科系(多),預計每年畢業人數約1000人,已畢業人數約8000人,加上非本科系畢業但已從事驗光配鏡多年之從業人員1萬5000人以上,計約24000人以上,將可參加特考或高考取得驗光人員資格。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係依行政院版本酌予文字修正,全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相關驗光,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均屬醫療業務範圍,應由醫師或驗光人員為之。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十五歲以下者之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係基於十五歲以下之人,若屬假性近視或有其他眼睛病變引起視力不良者,應有眼科醫師之診治,以確保其視力健康。至於醫師指導方式、時機,將於施行細則明定。
三、為顧及本法施行前已從事驗光業務人員之權益(計約18000人),參照相關醫事人員法律體例,規定曾於本法公布前已從驗光業務滿3年或6年以上,且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參加考選部辦理的驗光人員特考,考試期間及次數為:自本法公布日起5年內5次特考。另特考期間既有從業人員得繼續從事驗光業務,以為過渡。
四、對於現行業經經濟部核准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或商號(約4000家),於本法公布日起10年後,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另本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須送請總統公布後生效,本部將儘速研議訂定相關子法規,以利後續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