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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打造”食”力基本功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4-12-30
  • 更新時間:104-12-30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於104年12月30日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要求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黃豆、玉米、小麥、麵粉、澱粉、食鹽、糖、醬油、茶葉、茶葉飲料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零售業者等17類食品業者自105年7月31日起分階段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另外,為加強通路商業者對產品之自主管理,經研析近年通路商業者所流通產品經常出現之違規樣態,本次預告新增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凡達三家以上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即應針對金針、蘿蔔乾及蜜餞產品之食品添加物用量,對其成品或半成品進行檢驗;對於即食鮮食食品、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及截切生鮮蔬果產品亦應就微生物數量,對其成品進行檢驗。此外,食用油脂輸入業者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自105年7月31日起亦須實施強制性檢驗。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7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故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要求食品業者應依照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的精神,就各產業特性於來源、製造、儲藏、銷售等各項重要管制環節,並納為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呈現。
經公告業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或未實施強制性檢驗,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本次預告的意見評論期至105年1月30日止,相關預告公告內容、Q&A問答集及食品製造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等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