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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食用醋製造工廠稽查專案」之稽查結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11-06
  • 更新時間:104-11-06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於104年9月至10月間會同8縣市衛生局啟動「104年食用醋製造工廠稽查專案」,完成14家食用醋製造業者查核,結果有9家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附件1),轄管衛生局均已命限期改正,其中8家業者業經複查合格,1家仍在改善中。

鑒於今年9月發生食品業者將過期醋產品作為原料並重新製作販售一案,食藥署會同宜蘭縣、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台中市、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衛生局立即啟動針對國內14家食用醋製造工廠之稽查專案,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重點稽查「不良品回收至退貨處理」、「產品製程」、「環境衛生」及「食品添加物使用情形」等項目是否符合規定。9家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業者,主要缺失為倉儲內原料、半成品、包材雜放,以及食品添加物未落實專人、專冊、專櫃管理等,縣市衛生局已命其限期改正,除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因廠房維修尚未改善完畢(限於105年2月7日前改正),其餘8家業者已經轄區衛生局複查合格,倘業者屆期未改正,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得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停業。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確保作業場所、設備之清潔衛生,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食藥署將持續進行各項衛生管理與督導衛生局稽查,以保障民眾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