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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險費費率調整宜審慎評估,以維持健保永續經營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4-10-08
  • 更新時間:104-10-08
有關券商公會提議,將健保補充保險費費率由2%調降為1%等意見,衛福部表示,補充保險費制度是為了強化公平量能負擔,102年施行時,亦已同時將一般健保費費率由5.17%調降至4.91%,以減輕民眾之保險費負擔,並因此減少200餘億元之收入,若此時將補充保險費費率減半,不僅有違二代健保立法意旨,亦不符法定程序,且每年將再短收200餘億元,補充保險費對健保財務之挹注將完全抵消。

調降補充保險費費率,對薪資所得者不公平
補充保險費施行時已訂有單次免扣費標準,且同步調降一般保險費費率,民眾若無高額之6項額外所得,整體保險費負擔可能下降。二代健保立法精神在於擴大計費基礎,提升負擔公平,亦即有所得(收入)即應據以計繳保險費,以改善過去僅以經常性薪資計費,使受薪民眾負擔過重之問題。若將補充保險費費率調降為1%,差額等同回歸至一般保險費,轉由薪資所得者承擔,並不公平。

調降補充保險費費率,高所得者受惠,不符量能負擔精神
102年實施補充保險費新制之後,健保費涵蓋之費基,已由實施前占綜合所得之6成擴大至9成以上,符合社會大眾對高所得者應多負擔保險費之期待。衛福部過去為減輕弱勢民眾負擔,已將兼職所得及中低收入民眾之補充保險費扣費標準大幅提高至基本工資(目前為20,008元),現在若全面調降補充保險費費率,受惠者將以高所得者為主,不符量能負擔精神。

股利所得是所得稅法規定之所得項目
股利所得收繳之補充保險費102年約89億元,103年約116億元,雖是6項所得中貢獻最多者,但也同時反映這些所得者過去並未因獲配股利而負擔保險費。衛福部表示,目前計繳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收入)認定,皆依循所得稅法之規範辦理。現行所得稅法既已明定公司股東獲配之股利,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一部分,依量能負擔原則,受配之保險對象自當盡繳交保險費之責,且補充保險費亦為健保費,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每人每年保險費扣除額2萬4,000元之限制,有助於減低投資人之稅賦負擔。

補充保險費費率是否調整,需先經健保會徵詢專家學者及審議
依健保法規定,補充保險費費率應與一般保險費費率連動,而二代健保建立收支連動機制後,一般保險費費率應先由各界代表組成之全民健康保險會審議。衛福部表示,中央健康保險署正擬訂保險費率方案,將於10月底前提請健保會審議,該會至遲應於11月底前完成專家學者意見徵詢及審議等各項法定程序,將結果函報該部,屆時衛福部將就審議結果提出最適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