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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月-自設實驗室將上路 落實自主管理步步來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9-09
  • 更新時間:104-09-09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7條第3項規定,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自主檢驗。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出,為健全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要求食品業者應從風險管理角度,自設實驗室從事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檢驗,以擔負起自主管理責任。其中上市、上櫃之食品業者自食安法103年12月10日公布後一年施行,另104年7月22日亦預告領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一億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肉類加工、乳品加工、水產品食品、麵粉、澱粉、食鹽、糖、醬油及茶葉飲料等10類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自105年12月31日起也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透過本署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及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交叉查詢,前述10類業者約200家。
本次預告的意見評論期至104年8月22日止,相關預告公告內容及Q&A問答集等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
經公告業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設置實驗室,將涉及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3項,可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食品業者應該重視自身產製及販售食品的責任,掌握產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衛生安全,加強管控產品製程及品保制度,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法規規定,落實自主管理,善盡為消費者的食品安全衛生把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