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藥署配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台北市調查處搜索稽查「大醇食品有限公司」之辦理情形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9-10
  • 更新時間:104-09-10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8月6日配合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至「大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搜索,現場於冷凍庫查獲13箱未標示有效日期之味噌共39公斤,又於生產區走道查獲報廢品4項醋和7項味噌共311.5公斤,現場均予以封存。另台北市調處現場扣押相關證物並帶回7人偵訊。今日(104年9月10日)食品藥物管理署再度配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會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台北市調查處至大醇公司釐清案情,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扣得會議紀錄等文件,全案朝詐欺罪嫌擴大偵辦。
本案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扣得相關事證,目前持續偵辦中,食藥署將密切與士林地檢署聯繫,倘查明業者確有將通路商退回逾期品重新再製之情形,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產品將依同法第52條予以沒入銷毀;並依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強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呼籲業者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