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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業者應作好衛生管理,適量使用食品添加物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9-30
  • 更新時間:104-09-30
今(30)日媒體報導業者於白飯烹煮時添加藥水乙事,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據了解業者使用醋酸鈉、L-麩酸鈉、反丁烯二酸一鈉等成分,均為我國准許使用之食品添加物,亦為國際間包括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歐盟、美國、紐澳、韓國、日本等准許使用之品項。
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醋酸鈉、L-麩酸鈉、反丁烯二酸一鈉等均為准用之品質改良劑或調味劑,並非防腐劑,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故業者於米飯烹調時如有需要,可適量添加於產品中。經查業者使用之產品為登錄在案之合法食品添加物產品,該食品添加物產品並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完整標示所含成分。
食品加工過程中為達成產品保存之目的,可透過如加熱、低溫、調整產品酸鹼度、氣體調整、包裝等柵欄技術,以多重方式達到控制微生物生長之效果,例如米飯添加微量酸,亦有相似效果。
另提醒食品業者應從基本衛生管理作起,加強作業場所、設備、人員衛生管理,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製備好之米飯其貯存及供應應維持適當的溫度,常溫保存以不超過4小時,熱藏之溫度應保持在60℃以上,以維持米飯之衛生與安全。
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食品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應視必要、適量使用,確保產品之衛生安全品質,維護消費者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