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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和信納急救網? ...」一文,衛福部回應說明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4-08-11
  • 更新時間:104-08-11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7條,明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因此,關於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因其特殊功能之急診作業模式,是否列為台北市指定急救責任醫院一事,依法係屬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7條規定應行辦理事項。
復按,本部辦理之「醫院緊急醫療分級評定」作業,是對醫院提供整體緊急醫療能力,依其能力分為「重度級」、「中度級」及「一般級」。醫院必須先成為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7條規定所指定之急救責任醫院,始具有申請分級評定之資格。是以,前開急救責任醫院之分級評定,與「醫院評鑑」的重點在於評核醫院整體醫療品質之目的及結果,並不相同。換言之,以和信治癌中心醫院為例,該院即便通過醫院評鑑,只得經評定為「地區醫院」或「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等級,並無法以「醫院評鑑」基準條文評定該院之急救責任醫院資格。
有關和信治癌中心醫院是否列為台北市指定急救責任醫院一事,本部甫於8月6日接獲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回復,「並未指定」該院為急救責任醫院,且該局進一步建議衛福部應針對願意專心投入癌症治療、教學研究之醫療機構考量或重新評估其在緊急救護網之角色。
按本部104年4月10日公告修正「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之第5點第3款第3目規定,申請「區域醫院」評鑑之醫院,如已具醫院評鑑優等(區域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區域醫院)者,如非衛生局指定的急救責任醫院,得無須通過「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
本部尊重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未指定該院為急救責任醫院之決定,並將依該院今年參與醫院評鑑符合基準條文之實地評核成績,經評定會議結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