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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對於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已訂定認定原則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5-29
  • 更新時間:104-05-29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針對媒體報導「台灣不少業者抱怨,截至目前為止,食藥署根本無法提出何種證明才是認可文件,造成報驗困擾,業者憂心,政策上路將帶來巨大衝擊」一事,澄清說明如下:
食藥署對於應檢附證明之形式,已訂定證明文件認定原則,並制定「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說明」資料。另,有關業者較常提出之疑問,該署已於食藥署網頁之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4490#.VVQhBkoVGUk)置有問答集,供各界瞭解,以協助業者報驗時,可順利配合政策施行。
一、 產地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證明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之文件:
1.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產地證明
2.檢疫證明
3.自由銷售證明
4.衛生證明
(二)經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認可/授權/指定/委託機構所出具證明產地之文件,例如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核發之產地證明文件。
(三)非屬上兩者,經本署洽駐日單位後認定。
二、 輻射檢測證明文件
(一)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公布之輻射檢驗機構所核發。
(二)其他經日本官方或國際認證機關認證為執行輻射檢驗之機構所核發。
此兩公告係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為維護我國消費者健康與權益,提供國人安全與安心之食品,應為政府及業者共同努力之目標。

附件1: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說明
附件2-1: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清單
附件2-2:東京商工會議所樣張
附件3:日本農林水產省公布指定之檢驗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