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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19日更新日本輸入食品檢附證明文件通關情形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5-19
  • 更新時間:104-05-19
為確保日本輸臺食品符合民眾安全與安心之需求,食藥署於104年5月15日正式施行兩公告,要求福島五縣以外,其他所有日本輸入食品皆應檢附日本官方或官方授權機關(構)之產地證明文件,或經食藥署認可之可證明產地文件,始可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另外,依自100年迄今我國邊境查驗輻射檢測結果之科學證據,及針對孩童及嬰幼兒日常攝食之食品,食藥署亦要求特定區域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
自104年5月15日起至5月19日凌晨1點止,累計 62 批,總重量 4922.75公斤,檢附符合規定之產地證明產品順利通關共 60批,總重量 4767.75公斤,產地證明文件不符規定之產品共計 2 批;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之產品共 0 批。
有關日前針對產地證明文件不符規定之產品-冷凍黃鰤魚下巴(15.5公斤),不符原因係因業者提供影本之產地證明文件進行預審,該業者已於104年5月18日補送正本審核,經核符合規定。
對於食品安全性之確保,食藥署自100年3月15日起進行日本食品輻射檢測,截至104年5月18日止,共計檢測 6 萬 9 千餘批日本輸臺產品,其輻射值檢測結果皆符合日本及我國標準,已確實為民眾飲食安全把關。
此兩公告係為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之必要作為,且與國際上部分國家對日本食品輻射安全之管理模式相同,請業者配合檢附證明文件,提供民眾安全與安心之輸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