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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就海關涉嫌包庇業者盜賣不合格農漁產品事件之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4-28
  • 更新時間:104-04-28
針對媒體報導「台北海關包庇盜賣 輻射甜蝦毒蘆筍恐下肚」新聞乙事,衛生福利部食藥署表示,目前各邊境辦事處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執行邊境管制作業,其中經風險核判為抽批查驗之產品則由查驗人員至現場取樣,經檢驗合格後始得放行通關,若是生鮮農漁產品等保存條件較嚴苛之食品,則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3條之規定准予具結先行放行於特定地點存放(如屬加強查驗之產品須先繳交保證金始得具結),但於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違反前項規定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3款之規定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食藥署統計101年至103年期間,依規定審核同意具結先行放行約34,459批,其中被查獲違反前述規定者,共72家次,皆已依上述規定辦理。對於此次邊境發生之事件,食藥署將全力配合檢調單位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