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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持續落實輸入食品邊境查驗作業,為國人健康把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4-29
  • 更新時間:104-04-29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今天表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等產品,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該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
食藥署執行邊境查驗作業,除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辦理外,並針對查驗流程訂定各項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查驗人員執行作業之一致性。又輸入查驗作業流程詳如附件。
另有關食藥署目前以計畫補助地方衛生機關進用之臨時人員,係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辦理,該等臨時人員係指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業務為限,該署並依據前揭要點授權進用機關(受撥經費機關)自訂審核。地方機關受中央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進用臨時人員者,應依前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