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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MMC與Pentylo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及Propofol為第四級管制藥品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3-31
  • 更新時間:104-03-31
行政院於104年3月26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增列新興濫用物質甲氧基甲基卡西酮(Methoxymethcathinone, MMC)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丙泊酚(Propofol)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加強其流向管理,避免遭流用或濫用而危害國人健康。
甲氧基甲基卡西酮(Methoxymethcathinone)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為結構與安非他命類和卡西酮類相似之化學合成物質,屬中樞神經興奮劑且具迷幻作用,無醫藥用途,鑑於科學上使用之需要,比照毒品列管等級增列為管制藥品。
丙泊酚(Propofol)俗稱「牛奶針」係一麻醉劑,以靜脈注射方式用於全身麻醉之誘導及維持,或於使用人工呼吸器病患、局部外科手術和侵入性檢查作為鎮靜使用。近來丙泊酚(Propofol)被毒癮者用來當作替代性毒品而濫用,亦有被醫療專業人員濫用的相關報導,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防制Propofol持續遭非法濫用暨加強流向管理之需要,增列Propofol為第四級管制藥品。
衛生福利部目前核准含有Propofol成分之藥品許可證計有14張,持有該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將藥品標籤及其外盒加刊管制級別標示後始得販賣,並依藥事法規定,於核准變更之日起6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驗章。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Methoxymethcathinone、Pentylone及Propofol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每年申報一次;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辦理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