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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使用二氧化碳應符合我國衛生標準之規定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2-26
  • 更新時間:104-02-26
為管理市售碳酸飲料或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特殊加工食品的安全性,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民國76年即已訂有「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衛生標準」,規範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規格,包括其來源、含量及相關鑑別試驗項目等。
有鑒於食品工業發展技術之演進,二氧化碳生產之技術及途徑亦已有所改變。經查國際食品化學法典(FCC)、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目前均未特別限制食品加工用二氧化碳之生產方式,而國際間之相關氣體生產機構,包括亞洲工業氣體協會(AIGA)、歐洲工業氣體協會(EIGA)等,則允許透過燃燒、天然井、發酵、環氧乙烷及氫/氨製程等來源生產;我國目前對於二氧化碳生產來源之規格雖僅有發酵法,至於其他方式生產純化之二氧化碳氣體,業者須檢附製程及規格等資料,向該署提出申請。食藥署業曾已透過個案審查方式,允許其他以環氧乙烷及氫/氨製程來源生產之二氧化碳用於食品加工用途,惟為使有關標準更為完善及避免誤解,食藥署將著手評估進一步修正有關二氧化碳來源規格之標準。
食藥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確認所使用於食品加工用之二氧化碳,符合我國衛生標準之規格,其生產來源,應符合先進國家或國際氣體組織/協會所提供之指引或品質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