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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重申:市售包裝米粉,品名應與本質相符,絕無與農委會互踢皮球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1-29
  • 更新時間:102-01-29
針對今(29)日媒體報導市售包裝米粉「近9成含量不足」、「空訂國家標準卻無機關抽驗」、「農委會與衛生署互踢皮球」等事,食品藥物管理局重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屬自願性規範,如市售包裝米粉宣稱符合CNS11172號「米粉絲」,則應符合該規範之規定,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涉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
對於未宣稱產品符合CNS11172號「米粉絲」規範之市售包裝米粉,如產品詳實列示所含內容物,並依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之,則尚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
  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於昨(28)日請各縣市衛生機關針對市售包裝米粉進行全面性稽查,如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將依法處辦,且標示不實者皆須限期回收改正,絕無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