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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包裝牛肉乾食品須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標示完善資訊,以利消費者選購產品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2-01-30
  • 更新時間:102-01-30
食品藥物管理局重申,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包裝牛肉乾食品須標示食品原產地及牛肉原料來源國。當業者以進口的牛肉為原料,在台灣加工製造,將牛肉實質轉型成牛肉乾,則牛肉乾原產地應標示為台灣,且必須詳實列示其使用牛肉之來源國。
針對今(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發布「黃牛?!金門牛肉乾,不是純在地黃牛」新聞乙則,報導中2項牛肉乾食品於包裝和網站廣告標示「金門唯一自牧高梁牛自製肉乾」,其牛肉原料來源為金門及澳洲,似有誤導消費者,涉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食品藥物管理局將請所轄衛生局查明後,依法處辦。
市售包裝牛肉乾食品須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標示完善資訊,消費者可藉由完善標示資訊加以選購產品,保障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