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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10月份禽畜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聯合稽查成果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1-12
  • 更新時間:104-01-12
103年度9-10月份禽畜水產品殘留動物用藥聯合稽查共計抽驗185件市售禽畜水產品,檢驗項目包括氯黴素類、硝基?喃代謝物類、磺胺劑與Quinolone類、孔雀綠及其代謝物、抗原蟲劑類、抗生素多重殘留類(巨環類抗生素)、四環黴素類、β-內醯胺類、安保寧、離子型抗球蟲藥共101項動物用藥。檢驗結果有178件與規定相符(合格率96.2%),7件檢出殘留動物用藥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規定(包含抽樣甲魚10件有5件不合格、抽樣皮蛋11件有1件不合格、抽樣鹹鴨蛋10件有1件不合格),不合格檢體之檢出情形及採樣縣市詳如附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局聯合分工檢驗體系負責動物用藥檢驗之實驗室共同合作,本次針對市售滷蛋、茶葉蛋、鐵蛋、皮蛋、鹹鴨蛋、牛乳、羊乳、蝦類、吳郭魚、蟹、大閘蟹、甲魚、文蛤及虱目魚進行抽驗檢驗。不合格之檢驗結果已立即傳真通知農業單位及抽樣衛生局,依法進行後續處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暨第52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不合格禽畜水產品應予沒入銷毀,違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另抽驗廠商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