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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度小月麻油辣腐乳」在香港驗出禁用染劑「二甲基黃」一案查核進度說明(3)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4-01-20
  • 更新時間:104-01-20
有關香港環境衛生署食物安全中心104年1月16日公布度小月麻油辣腐乳檢出違法色素二甲基黃(dimethyl yellow)一案,經食品藥物管理署及相關衛生局查核情形說明如下:
一、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1月17日赴「四川土產股份有限公司」稽查,現場已無「度小月麻油辣腐乳」,惟有發現相同製程之自有品牌「四川辣腐乳」,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業已封存1,534瓶,另於19日約談業者,據業者表示原料豆腐係向桃園市「仁傑食品有限公司」進貨,使用該原料製成產品「辣腐乳」、「臭腐乳」、「紅麴豆腐乳」「白腐乳」、「陳年豆腐乳」及「非基因改造辣腐乳」等6種口味共19品項之豆腐乳(如附件),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該公司生產之豆腐乳全系列產品已自行預防性下架。
二、 有關芊鑫實業社非法使用二甲基黃事件,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各縣市衛生局持續追查下游產品流向及下架情形,依據各縣市衛生局回報結果,截至104年1月20日上午11時止,總計出動2,307人次,稽查2,811家次(販售商/經銷商940家次、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1,527家次、食品製造加工業者198家次、夜市攤商146家次),有使用二甲基黃之問題產品已下架、回收446,243.42公斤。
三、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啟動各縣市豆製品的專案稽查行動,全面進行市售豆製品及相關產品稽查檢驗作業,預計農曆年前發布稽查結果。
依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最高處300萬元罰鍰。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