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誌報導「衛福部之特管辦法:醫療糾紛的製造者?」,衛生福利部特予澄清,絕非事實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5-06-07
- 更新時間:105-06-07
為保障民眾就醫安全與權益,特管辦法相關事項中已規範醫療機構實施治療時應先取得病人之書面同意,其內容應包括執行方法、可能併發症與處理方法及術後復原期可能出現之問題等,並應給予病人充分時間考慮,減少爭議。本部已將相關Q&A與16項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置於本部網頁「美容醫學資訊專區」(http://www.mohw.gov.tw/cht/DOMA/DM1.aspx?f_list_no=859)以供參。
有關美容醫學廣告刊登之事項,均已明訂於醫療法第85條,並就個案事實認定不得有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第1款所定虛偽、誇張、不實等情事。違者,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最高可處新台25萬元以下罰緩。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104年度地方衛生局監視醫療廣告件數計5,819件,其中違規裁處及輔導案件計385件,裁處罰鍰共計2,197萬元。為杜絕不肖業者鋌而走險藐視法律,本部亦刻正擬訂修正醫療法第104條,對於非醫療機構執行醫療廣告加重罰則額度,以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