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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跨院重複用藥核扣方案延至106年1月1日起實施

  •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
  • 建檔日期:105-05-12
  • 更新時間:105-05-12
健保署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自104年7月起分階段實施「同醫事機構門診六類特定藥品重複用藥核扣方案」,期透過醫師及藥師的共同把關,除保障病人安全外,並提升醫師及藥師的專業地位,創造雙贏的局面。
惟於實施過程中,健保署屢有接獲民眾反映,部分醫事機構拒絕開立處方或提供調劑服務,影響民眾用藥權益。經了解,其常見原因可歸類為「醫事機構因誤解本方案而拒絕民眾」、「醫事機構經查詢民眾剩餘藥量高於10天」、「藥局對於有疑義之處方箋,請民眾洽詢原處方醫師確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必要性,而病人無法接受」等三類。爰此,為兼顧病人用藥安全及用藥權益,將「跨醫事機構門診六類特定藥品重複用藥核扣方案」實施期程,由原105年7月1日延至106年1月1日起實施,並採分階段逐步擴大,實施期程及適用醫事機構對象如下:
(一)106年1月1日,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
(二)106年4月1日,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
(三)106年7月1日,藥局。
健保署為推動跨醫事機構重複用藥核扣作業,自105年3月起,即開始對醫事機構進行輔導,並加強民眾正確用藥宣導,在106年1月實施前,健保署會持續進行各項宣導及輔導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