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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食安問題之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2-19
  • 更新時間:105-02-19
台灣大學食品安全中心分析去(104)年國內食安問題並提供政策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除對該中心及參與之專家學者關注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議題並提出建言表達感謝外,並強調食品安全一向為政府高度重視,已陸續推出相關措施,並積極落實進行中。有關該中心之總結,食藥署回應如下:
一、 食品含違法毒物、工業化合物及違法使用食品添加物:
104年發生豆製品含工業染劑二甲基黃、胡椒粉摻工業用碳酸鎂之事件係為無良食品業者明知為未准用添加物或明知為非食品用物料,卻仍購買並用於食品製造,並非食品添加物業者違規販售之問題。食藥署重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於103至104年共計4度修法,大幅加重罰則,如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係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使用之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使用範圍及限量不符規定,係違反食安法第18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至300萬元罰鍰,未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者,係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機關已全面推動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全登錄,致力加強食品業者之食安教育,持續執行多項稽查專案,加強查察食品業者是否正確使用食品添加物,並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
二、 輸入原料農藥殘留管理:
食藥署已訂定取樣作業之開驗開箱原則,依進口櫃數/箱數依比例抽驗;且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食藥署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者為限;又報驗義務人應配合查驗,不得指定抽樣之樣品。
三、 過期成品庫存、再製與不當再販賣問題:
依據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食品如有逾有效日期之情事,即不得有製造、加工及調配等流入食品鏈之行為。另,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11月20日發布「理想食品及農產品通路商企業指引」,揭示業者對於所陳售商品,應注意其保存期限之監管,並建立完善管理系統,包括產品警示系統,即時控管即期產品,並防堵過期產品流入消費市場。此外,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6條亦已規定食品業者之「倉儲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減少因囤積早期進貨之產品而造成過期浪費,相關程序並應作成紀錄,衛生福利部亦持續透過輔導,強化業者之相關管理機制。
四、 校園團膳管理:
針對米飯及菜餚添加食品添加物之必要性,食藥署於104年10月19日召開專家會議,邀集學者專家、教育部、衛生機關、消費者保護團體及餐盒食品業公會討論。專家會議結論為,食品業者於製造加工過程應確實實施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做好衛生管理,確保食品安全。即煮即食米飯菜餚無須添加食品添加物,如有必要添加時(例如即煮米飯於60℃以下貯存超過4小時),應經評估、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建立監測機制及記錄,並揭露產品資訊,例如於簽訂契約時敘明或主動提供相關資料。衛生機關將依法不定期稽查,以確保學童飲食安全,並已提供食品添加物安全性說明資料予教育部作為風險溝通運用。
五、 食安事件中之法律責任:
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96年已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於102年、104年二度修正,已要求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提供消費者保障。食藥署亦已積極與司法機關合作,協助司法人員了解食品問題。
食品安全是國人最關心之民生議題,食藥署、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皆會依權責持續推動相關政策,食藥署並致力食品安全管理政策與精進,打造安心飲食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