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經核准製造並販售原料藥案」說明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5-01-30
  • 更新時間:105-01-30
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105年1月28日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臺南市「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台南科學園區兩處工廠,查獲該公司僅取得藥商許可,未取得藥品許可證亦未取得藥廠GMP製造許可,惟疑似製造imipenem/cilastatin sodium(亞胺培南+西斯他丁鈉)抗生素原料藥,且涉嫌販售輸出至越南、印度及中國大陸等其他國家,偵辦人員現場查扣帳冊、出貨資料、樣品3包,並持續追蹤有無流入國內業者及廠商,以維護國人用藥品質。
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藥品即屬偽藥,違者依違反藥事法第20條及第82條規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販賣偽藥者依違反藥事法第83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呼籲業者亦應恪遵藥事法相關規定,保障民眾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