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公共衛生師法第十四條二項。
三、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 臺-眾開講」網頁。
四、本草案已事前徵詢相關團體意見及召開會議討論,且屬第3次預告(第2次預告30天),考量考選部自110年起迄今共舉辦2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公共衛生師考試,已有考生取得公共衛生師證書,有其急迫性,爰縮短預告時間為20天。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66#7386
(四)電子郵件:md7386@mohw.gov.tw
(五)傳真:02-8590-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