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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該法人及其所設立機構之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08-02-01
  • 更新時間:10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