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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未排擠弱勢婦女兒少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9-05-26
  • 更新時間:109-05-26

109年5月25日媒體報導弱勢婦女兒少成「紓困漏網」。衛福部澄清: 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措施以簡政便民方式辦理,並未排除弱勢婦女兒少申請。

針對媒體報導5月25日勵馨基金會提出幾種狀況無法申請急難紓困,衛福部說明如下:

(一)因為家暴、性侵、家庭疏於照顧,獨立在外生活之弱勢少年申請問題: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略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第1項第1款)為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未成年少年,未滿20歲,依規定須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同條第2項)。爰類此案件,原則由法定代理人或同住之最近親屬任一人,代為提出申請。弱勢少年如有特殊情形或困難,得由(縣市政府或社福中心)社工員協助瞭解其個人狀況後,予以專案協助。

 (二)戶籍、家戶財產共同計算問題:許多受暴婦女、離家兒少面臨「同戶籍親屬已申請,就不能申請」的狀況,查本部因應疫情急難紓困實施方案由申請人向居住地公所提出申請,而以家戶為單位核計收入及存款是否超過當地最低生活費2倍,家戶人口係以「實際共同生活」及「具有互負扶養事實」之親屬為範圍,尚非以同一戶籍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為計算範圍。因此,受暴婦女、離家兒少如提出申請,因未與同一戶籍家人同住,則無「同戶籍親屬已申請,就不能申請」的狀況,仍可提出申請,且亦無家戶財產共同計算之問題。另有關不動產列計問題,若為自住房產、不動產土地等,無法產生收益,不列入審查,以收入及存款計。

(三)補助是否互斥:對低收入戶、弱勢老人有加發3個月的每月1500元補助,部分區公所告知不能重複領急難紓困:針對「防疫期間行政院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係為加強關懷弱勢老人、兒童、少年及身心障礙者,以安頓其生活,戶內家長或主要生計者符合本專案,仍可申請本專案,其加發關懷金不列入審查。

(四) 遊民、未取得身分證的新移民婦女可否申請:有關遊民就近申請急難紓困,可由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社工人員證明其主要的活動地點,視為其居住地,以利提出申請。另未取得身分證的新移民婦女,收入受到疫情影響,而被排除在紓困補助之外:經查無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因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尚無法享有國民之基本權益,惟可由符合補助對象條件之本國籍配偶或家人提出申請;另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列有「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可提供新住民之社會救助照顧。

衛福部表示,政府本弱勢優先原則,行政院已將領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或教育補助、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者納入「防疫期間行政院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加發3個月,每月1500元的補助對象。為加強推動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本部已針對地方政府及公所審核疑義訂定審核原則補充說明及問答集,以供據以辦理,以上各項說明均列於審查原則及補充說明。若有個案問題衛福部將協調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溝通協處。中央與地方政府會共同解決弱勢婦女兒少申請疫情急難紓困相關問題,以維護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