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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啟動「109年度食品物流業暨倉儲業稽查專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9-03-24
  • 更新時間:109-03-24

    食品物流及倉儲業為食品產銷鏈負責運輸與儲放之重要環節,其管理對於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之影響甚鉅,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本(109)年度規劃啟動「食品物流業暨倉儲業稽查專案」,將針對物流及倉儲業者,實地查核其倉儲產品有無逾期情形,及運送過程時,有無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

該專案將抽查全國22縣市之物流暨倉儲業者,查核重點除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之實施、食品業者登錄資訊之外,另查核儲存之產品是否已逾期及逾期或回收產品等廢棄物之處理機制;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依據同法第8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爰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另可依同法第41條對於有違反第8條第1項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