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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及廢止「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進行草案預告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8-05-15
  • 更新時間:108-05-15

    為配合「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之修正,名稱並修正為「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該辦法第18條第1項重新分類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今(5月15日)預告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及廢止「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原公告草案。該2項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係指因病人生理功能失調,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或醫學上認定有其他特殊營養需求,且不易透過日常飲食調整所獲取,而依據其適用對象特別加工或配製之食品。為使消費者能正確使用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本次預告2項草案之重點,係廢止原「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規定,並重新訂定「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針對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加標事項訂定共同規範,以及不同類別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加標事項之個別規範,以供食品業者遵循。
    衛福部提醒業者應注意本規定實施日期,把握緩衝時間及早因應準備。對於法規生效日後才取得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許可證者,應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而108年6月30日前已取得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為期一年半,其產品110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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