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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11-28
  • 更新時間:112-07-04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本(28)日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下稱本草案),本草案係將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部分,導入食品分類系統,將限量標準表格化管理,並參考國際間食品添加物管理規範、功能分類、編碼系統及使用規範,調整我國食品添加物標準條文、功能類別、編碼系統及部分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及限量標準,草案將進行為期180天之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進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之研擬,於104-106年間公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初稿,並辦理26場溝通說明會,與會總人次達2,730人次,蒐集各界建議,並辦理15場專家會議討論各界建議,以做為草案研擬之參考。草案於106年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始公告本草案。
 
本草案與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差異說明如下:
一、 標準條文增列食品分類系統、「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規範、帶入原則及編碼系統等條文,草案條文共計9條。
二、 訂定食品分類系統,共計17大類280餘項,使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一致化,並可依此進行食品添加物與使用範圍間雙向查詢。另外,衛福部食藥署亦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食品分類系統食品類別說明指引」草案,對各項食品分類進行說明,以供使用者比對產品所屬食品類別。
三、 訂定不得使用「可於各類食品視實際需要量使用」食品添加物之食品類別,如鮮乳、生鮮水果、蔬菜、肉品、水產品、蛋品等27項食品類別或品項,如無特別規定,不得使用「可於各類食品視實際需要量使用」食品添加物。
四、 調整食品添加物功能類別,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食品添加物標準(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GSFA)食品添加物功能類別,調整本草案食品添加物功能類別。
五、 導入食品添加物國際編碼,參考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之食品添加物國際編碼系統(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 for Food Additives,INS System),訂定本草案食品添加物編碼,簡化國際間食品添加物標準比對工作。
六、 增列或移列食品添加物品項,增列氮氣、二氧化碳及一氧化二氮等食品加工、包裝或輸送過程使用之3項氣體;移列微結晶纖維素、粉末化纖維素、刺槐豆膠、關華豆膠、黃耆樹膠、阿拉伯膠、刺梧桐膠、塔拉膠、果膠、普特蘭膠及α、β、γ-環狀糊精等13項食品原料為食品添加物。
七、 刪除乾酪素、乾酪素鈉、乾酪素鈣等3項重複列載食品添加物品項,以食品原料酪蛋白管理。
八、 將「脂肪酸甘油酯」與「醋酸甘油酯」,以及「脂肪酸蔗糖酯」與「醋酸異丁酸蔗糖酯」分為不同食品添加物品項。
九、 修正硫酸鋁、硫酸鋁鈉(鈉明礬、燒鈉明礬)、硫酸鋁鉀(鉀明礬、燒鉀明礬)、硫酸鋁銨(銨明礬、燒銨明礬)及酸式磷酸鋁鈉等含鋁食品添加物,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鈉或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鈉鈣(EDTA Na2 or EDTA CaNa2),以及丙酸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
十、 修正、新增及調整磷酸鹽類食品添加物品項,磷酸、磷酸鈣鹽及其他磷酸鹽類均以相同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進行管理,除「13.1嬰兒配方食品」及「13.2嬰兒輔助食品」磷酸鹽類使用限量,修正為450 mg/kg(以磷計)外,其餘准用食品範圍限量標準均為1,000 mg/kg(以磷計)。
十一、 增加「營養添加劑」及「香料」專章,將管理模式與其他食品添加物功能類別不同之營養添加劑及香料,以專章進行規範。
 
為減少各界對草案內容查詢比對工作,衛福部食藥署建置「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查詢系統,可進行草案內容查詢及下載。
另,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之業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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